(2013)涉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胡鹏利与李王正、李江钰、李志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利,李王正,李江钰,李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胡鹏利。被执行人李王正。被执行人李江钰。被执行人李志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