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畅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畅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304号 原告上海畅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翁静。 委托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上官步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畅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及办公地址均已从浦东新区转移至杨浦区,故本案应由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双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现本案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双方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小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