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马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姚玉与宋海峰、王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宋海峰,王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姚玉。被告宋海峰。被告王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沂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与被告宋海峰、王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玉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