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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心明与巫溪县双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明,巫溪县双安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李心明。委托代理人李定茂。被告巫溪县双安煤矿(原峰灵煤矿)。煤矿负责人杨发知。煤矿投资人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心明与被告巫溪县双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心明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巫溪县双安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心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心明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