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辉与付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付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75号原告李辉,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付宝亮,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付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辉以被告付宝亮已将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