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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辉与付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付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75号原告李辉,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付宝亮,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付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辉以被告付宝亮已将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李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