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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雷刚、杜茂兴、文守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刚,杜茂兴,文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刑初字第86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刚。被告人杜茂兴。被告人文守元。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3)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刚、杜茂兴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文守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缪沁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刚、杜茂兴、文守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雷刚伙同被告人杜茂兴经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许建波”和“李林”的身份证仅付少量租金租赁成都市锦江区莲花新区三巷60号1栋1单元6楼21号房屋后又在互联网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雷刚及被告人杜茂兴使用假身份证并假冒房东亲属,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被害人李度,收取其半年房租费、押金共7000元。赃款已耗用。2、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雷刚伙同被被告人杜茂兴经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仅付少量租金租赁成都市锦江区仁居路2号5栋2单元3楼5号房屋后又在互联网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雷刚及被告人杜茂兴使用假身份证、假房产证假冒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被害人黄涛,收取其房租费、押金共6600元。赃款已耗用。3、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雷刚伙同被告人杜茂兴经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仅付少量租金租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50号5栋1单元6楼12号房屋后又在互联网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被告人雷刚及被告人杜茂兴使用伪造的“许志军”的身份证并假冒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被害人张奎,收取其一年房租费12600元。赃款已耗用。4、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雷刚伙同被告人杜茂兴经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许万富”的身份证仅付少量租金租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2栋1单元13号房屋后又在互联网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雷刚及被告人杜茂兴使用假身份证并假冒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被害人张凤涌,收取其一年房租费14400元。赃款已耗用。5、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雷刚以及被告人杜茂兴多次以每张8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文守元处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15张。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文守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杜茂兴住处搜出其被告人文守元制作的“谢有强”、“刘勇”、“张世贵”、“蒋春林”、“黄明”、“许万富”六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3年7月4日,被告人雷刚、杜茂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被告人雷刚、杜茂兴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雷刚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杜茂兴,后被告人雷刚、杜茂兴供述了被告人文守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茂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文守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文守元处查获名为“王礼俐”的第二代身份证一张。经认定在被告人杜茂兴、文守元查获的七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刚、杜茂兴、文守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雷刚的前科材料,相关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房屋租赁信息截图,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和伪造的身份证的照片,作案当场录音,被害人李度、张奎、张凤涌、黄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栾江、蔡开万、祝敏的证言及证人栾江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刚、杜茂兴、文守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造所出具的身份证认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刚、杜茂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文守元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刚、杜茂兴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文守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刚、杜茂兴所犯合同诈骗罪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被告人雷刚、杜茂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刚、杜茂兴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被告人雷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被告人杜茂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被告人文守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扣押在案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予以没收,上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