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群连与龙松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