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何群连与龙松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