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11时许,蔡某某(时年16周岁,已另案起诉)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七天连锁酒店612号被害人李某贵开设的房间内,趁李某贵熟睡之机,盗得李某贵放在电视桌上,卡号为62×××13的工商银行卡,取得卡内人民币2000元,后与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江汉二桥街新时代电玩城,将赃款用于打游戏。被告人黄某、蔡某某将钱输光后,经预谋,又由蔡某某分2次从该银行卡中取得共计人民币6000元,返回到该电玩城与被告人黄某将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黄某团、王某章的证言,银行明细单,住宿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同案共犯蔡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定性均不持异议,且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同案共犯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贵共同登记入住7天连锁酒店武汉汉阳王家湾店612房间。同日11时许,蔡某某趁被害人李某贵单独在房间内熟睡之机,盗得其放置在房间电视柜钱包内,卡号为62×××13的工商银行卡1张,取得卡内人民币2000元。同日12时许,蔡某某至武汉市汉���区江汉二桥街新时代电玩城,将上述赃款与被告人黄某共同用于打游戏,并将上述赃款全部输光。期间蔡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该款系其盗窃被害人李某贵银行卡所得,随后2人共同商议将卡内余款取出并继续用于游戏。蔡某某又分两次取出卡内人民币6000元,返回该电玩城与被告人黄某共同挥霍。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和被害人李某贵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黄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到案的情况。2、被害人李某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1月18日,我与同乡黄某在7天连锁酒店武汉汉阳王家湾店612房间共同住宿,老乡蔡某某住另1间房。当日14时许,黄某告诉我蔡某某将我工商银行卡里面的钱输光。我就问蔡��某,他承认是他让前台服务员打开我房间的门,发现我的钱包在桌上,便拿了钱包里的银行卡。蔡某某曾帮我取钱,知道这张银行卡的密码。我的银行卡里有人民币8000元,钱包里还有现金1600余元,全部被盗。3、同案共犯蔡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我和同乡黄某到武汉的电玩城里玩赌博机,并通过黄某认识了李某贵。2013年1月18日11时30分,我找服务员拿了房卡准备去武汉市汉阳区7天连锁酒店612房间休息,看见李某贵在睡觉,他的钱包放在房间桌上。我想拿李某贵的钱去游戏室赌博,就打开钱包,拿他的银行卡取了2000元钱。同日12时许,我来到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新时代电玩城,拿出200元玩“打鱼”游戏,结果赢了1000元。黄某也在电玩城里,他找我拿了600元转身就输光了,然后又来找我要钱。我把他叫到电玩城门口,告诉他这钱是我私自拿李某贵的银行卡取的,取了2000元,卡里还有6000元。黄某说拿李某贵的钱赶一下本,如果再输了就由他来还,还叫我把卡里的钱全部取出来。我把取的2000元和赢的1000元一起交给黄某。同日13时许,我又从这张工商银行卡里取了6000元回到电玩城分3次交给了黄某,其中有1次给的3000元,2次各给的1500元。之后黄某把这些钱都输光了。我们一起回到酒店,黄某开门把李某贵叫醒,说我把他银行卡偷了,卡里的钱都输光了,李某贵选择了报警。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3年1月18日10时许,我在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1家电玩城玩“打鱼”游戏时,发现同乡蔡某某也在玩,我发现他游戏卡里有1000元钱的分,就问他哪里来的钱,他说是赢的。后来他把我拉到游戏室外,说他把李某贵的银行卡偷偷拿出来取了2000元钱,他身上还有500元,游戏卡里有1000元,还输了几百元。我说赶紧把钱赢回来还到银行卡里去。但是不一会儿我们就把游戏卡里的1000元和身上的500元都输光了。蔡某某问我怎么办,我说只有继续取钱再打游戏。然后蔡某某又取了3000元,没多久又输光了。最后蔡某某又取了2000元,我们又输光了。我问蔡某某卡上应该还有1000元,因为我们早上一起陪李某贵去银行往卡里存的8000元。但是蔡某某也说不清楚,我们就回酒店把事情告诉李某贵,李某贵就报警了。5、证人王某章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其经营的武汉市汉阳区二桥新时代电玩城玩游戏。同日12时许,同案共犯蔡某某也来到该电玩城。同日13时40分许,上述2人共同离开。6、证人黄某团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8日12时30分许,其在7天连锁酒店武汉汉阳王家湾店工作时,按照蔡某某的要求给其办理了612房间的房卡。7、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证实,工商银行卡号62×××13,户名为李��贵的银行卡,于2013年1月18日被人分3次共取走人民币8000元。8、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1份证实同案共犯蔡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贵在7天连锁酒店武汉汉阳王家湾店612房间共同入住登记的情况。9、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各1份证实,从证人王某章处扣押赃款人民币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接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祝旖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