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与张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张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3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西侧颐兰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刘小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学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朝阳,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朝阳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调解书》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海明都有限公司房屋钥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98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