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玉兰诉王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王玉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160号原告王玉兰,女。被告王玉红,女。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玉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兰诉称,我与王玉红系姐妹关系,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215室的居住使用问题,我与被告发生多次纠纷,引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我对215号房屋享有共同居住使用权,但判决后被告不准许我居住使用,我只能再次起诉。2013年6月4日,法院判决215号房屋中的南侧面积较大的房间及与之相连的阳台归王玉红居住使用;北侧面积较小的房间归玉玉兰居住使用;门厅、厨房、卫生间、走廊等公共部分由王玉红、王玉兰共同使用。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不让我居住使用。故,我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215室中的小间腾空,交由原告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玉红辩称,215号房是1982年拆迁时由卫生部及人民医院分配给我个人单独居住并使用的,一直由我单独承租,我当时的单位也因此没有给我另行分配住房。对(2009)海民初字第23718号判决书及(2010)一中民终字第14600号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我已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目前还在申诉阶段。2013年2月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的申诉材料,到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处理结果。此外我还通过信访程序解决该问题,目前暂无结果,因此,我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某1与韩某系夫妻,婚后生育王玉红、王玉兰、王某2三名子女,王玉红与王玉兰系姐妹关系,双方因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215号房屋(以下简称215号房)的居住使用权产生纠纷,王玉兰曾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过诉讼,2010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2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兰与王玉红对215号房享有共同居住使用权。王玉红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1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玉红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并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申字第016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玉红的再审申请。王玉红对此仍然不服,并提出抗诉申请,201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京一分检民申字(2012)第0517号民事检察不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2012年12月4日,王玉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215号房内的大间归其使用,公用部分由其与王玉红共同使用。对此,王玉红表示反对,并提出215号房一直由其1家3人使用,除此之外,其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且215号房过去的供暖费用,也一直由其单位支付。对王玉红所述的215号房的使用情况及供暖费用交纳情况,王玉兰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6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215号房屋中的南侧面积较大的房间及与之相连的阳台归王玉红居住使用;北侧面积较小的房间归玉玉兰居住使用;门厅、厨房、卫生间、走廊等公共部分由王玉红、王玉兰共同使用。2、驳回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玉红仍然未将215号房内的相关房间腾空并交由王玉兰居住使用。2013年9月2日,王玉兰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契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与本案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了王玉兰与王玉红对215号房享有共同居住使用权,并依法划分了双方的具体使用区域,对此本院依法径行予以确认,现王玉兰要求王玉红将215号房中的小间腾空,交由其使用,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楼二一五号房屋中的北侧面积较小的房间内的物品腾空,交由玉玉兰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玉红负担(王玉兰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孟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