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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立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永强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永强,男。上诉人孙永强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卫生厅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孙永强举报信的答复》[琼卫医函(2013)86号],是基于起诉人认为海南省人民医院出具体检不合格报告违法,要求海南省卫生厅依法处理的举报信所作出的答复,该答复是海南省卫生厅根据起诉人所举报的问题,将对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调查的情况及结果向起诉人予以的答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孙永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海南省卫生厅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琼卫医函(2013)86号]《关于对孙永强举报信的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海南省卫生厅针对上诉人的举报信所举报的问题,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孙永强举报信的答复》[琼卫医函(2013)86号],是对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调查的情况及结果向起诉人予以的答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