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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从容。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易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曜安书记员 莫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