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李官屯村东。法定代表人袁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贵宾,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35号。负责人唐晓东,经理。被告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街道办事处天通苑北苑三区68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晨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60元,减半收取14430元,由原告唐山市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韩树仁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