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诉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殷忠军与杨兆林、胥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忠军,杨兆林,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诉保字第0074号申请人殷忠军,居民。被申请人杨兆林,居民。被申请人胥强,居民。申请人殷忠军以与被申请人杨兆林、胥强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殷忠军称:因被申请人杨兆林向我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被申请人胥强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杨兆林、胥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兆林所有的灌南县苏州商贸城A1号A-40(产权证号G001342**)、A1号A-26-1(产权证号G001364**)房屋,被申请人胥强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西湖商业广场C2-111号(产权证号G001002**)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和担保人严玲玲共同共有的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国际商贸城第C幢C-08室(产权证:连房权证灌字第G001356**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兆林所有的灌南县苏州商贸城A1号A-40(产权证号G001342**)、A1号A-26-1(产权证号G001364**)房屋,被申请人胥强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西湖商业广场C2-111号(产权证号G001002**)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殷忠军和担保人严玲玲共同共有的灌南县新安镇苏州国际商贸城第C幢C-08室(产权证:连房权证灌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抵押被查封财产。申请人殷忠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黄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