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源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兀汝海,山西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边荣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俊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