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兀汝海,山西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边荣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俊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