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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种双乐与吴炳友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双乐,吴炳友,吴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455号原告种双乐,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吴炳友,男,1984年6月3日出生。被告吴建,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种双乐诉被告吴炳友、吴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种双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双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