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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顺。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环球达塑料涂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8元,由原告昆山环球达��料涂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霞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