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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力光莉与宿迁市龙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光莉,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光谭,陈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3-2号原告力光莉。被告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光谭。第三人陈银(艮)。本院受理的原告力光莉诉被告宿迁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光谭、陈银(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第三人的确切地址,致本院无法查明其身份及通知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力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996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沈金龙人民陪审员  蔡绍斌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书琴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