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鹰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郭维强与刘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维强,刘占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郭维强。被申请人刘占国。申请人郭维强因与被申请人刘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占国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A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占国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A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力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秀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