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张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张铁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国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铁虎,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诉被告张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俊以被告张铁虎已定还款计划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俊以被告张铁虎已定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1084元收取一半5542元,由原告李国俊负担。审 判 长 要经全人民陪审员 梁丽巧人民陪审员 董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