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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张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张铁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国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铁虎,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诉被告张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俊以被告张铁虎已定还款计划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俊以被告张铁虎已定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诉讼费11084元收取一半5542元,由原告李国俊负担。审 判 长  要经全人民陪审员  梁丽巧人民陪审员  董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