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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戴粹华与崔凤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粹华,徐红英,崔凤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戴粹华,住杨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徐红英,住杨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崔凤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戴粹华、徐红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凤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外民三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粹华、徐红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戴粹华、徐红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凤革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取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崔凤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履行标的为125,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外民三初字第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戴粹华、徐红英有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