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官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辉与丁超峰、顾二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丁超峰,顾二威,陈子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徐辉,农民。被告丁超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被告顾二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被告陈子楠(陈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诉被告丁超峰、顾二威、陈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莺歌代理审判员 孙 双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