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景才与邢玉桃、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景才,方明,邢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唐景才,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被告方明,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邢玉桃,女,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原告唐景才与被告方明、邢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景才、被告邢玉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景才诉称,被告邢玉桃与被告方明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2012年10月8日被告方明以做生意缺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2012年11月10日被告方明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4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邢玉桃辩称,借款属实,暂无能力归还。被告方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邢玉桃与被告方明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2012年10月8日被告方明以做生意缺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原告唐景才借款140000元。2012年11月10日被告方明又向原告唐景才借款10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另查明,被告邢玉桃与被告方明于2013年7月2日在高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被告方明出具的借条2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唐景才与被告方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未按时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明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邢玉桃仍为夫妻关系,被告邢玉桃对被告方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方明的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方明所欠原告的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玉桃、方明给付原告唐景才借款人民币2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邢玉桃、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邢精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