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臧凤元与周广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凤元,周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臧凤元,男。被告周广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凤元与被告周广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凤元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凤元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