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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臧凤元与周广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凤元,周广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臧凤元,男。被告周广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凤元与被告周广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凤元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凤元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