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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李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居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川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被执行人:李居林、陈桂英、阎长平、李居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居林、陈桂英、阎长平、李居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宋作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