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民。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5009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