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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仲雄、季雪琴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仲雄,季雪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炜(受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仲雄,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季雪琴,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仲雄、季雪琴欠款纠纷一案中,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承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