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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赵某、张某于199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4日生一子赵某,现上大学。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分歧越来越大,经常发生口角和争执,已无法一起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赵某、张某结婚已二十余年,有着较为深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能设身处地地正确面对、冷静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受损,但现有的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只要赵某、张某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加强理解,遇事多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努力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遂判决:不准予赵某与张某离婚。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多年来身体一直不好,被上诉人拒绝照顾上诉人,不尽任何扶助义务,上诉人对该婚姻已心灰意冷,双方无和好余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上诉人张某答辩称:考虑到孩子还在上大学,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赵某、张某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而双方又缺乏沟通,导致矛盾未能解决,但双方对对方的感情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只是相互缺乏沟通、理解,如果双方以后能设身处地为家庭着想、为对方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赵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杨梅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