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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孙可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军,孙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孙可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田建军与孙可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