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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代国群,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国群,何泽洪,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委托代理人苏文生,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斐,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国群,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泽洪,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奇惠。委托代理人苏文生,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斐,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国群、何泽洪、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上诉人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庆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