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金忠与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范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金忠,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范祥,男,约48岁,汉族,滁州技术学院中专中技部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金忠与被告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忠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金忠负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