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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小凤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凤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扶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凤,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扶绥县××宁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14日由扶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凤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黄小凤在申请林木采伐手续未审核通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昌平乡平白村的“百寨”(地名)砍伐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砍伐地位于昌平乡昌平村2林班8小班、11小班,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面积为0.9公顷(13.5亩),蓄积量为59立方米。2013年6月9日,黄小凤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黄小凤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黄小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小凤在扶绥县昌平乡昌平村平白屯“百寨”(地名)处承包一片林地,种植巨尾桉林木。黄小凤于2013年3月5日向林业部门提交了采伐申请,但还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便委托他人于2013年4月17日雇请民工砍伐该片林木。经林业技术员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林木面积为13.5亩,林木蓄积量为5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小凤于2013年6月9日主动到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供认其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甲、李乙、李丙、林甲、林乙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砍伐申请书、林木采伐申请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处理笺,林地被砍技术鉴定书、林木调查统计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扶绥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小凤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承包种植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黄小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黄小凤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忠信助理审判员  邓陆蔚人民陪审员  甘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