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6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男,1993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林在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非法组织蔡(男,24岁)、王(男,20岁)、刘国廷(男,24岁)以400cc血液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卖血液。当日,被告人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侦查实验笔录,输血申请单,无偿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互助献血者捐血知情告知书,办案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身份材料,证人丁、周、蔡、王、刘、孙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