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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郭振林与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振林,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林。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宏,系郭振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剑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振林与被上诉人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郭振林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振林的委托代理人周海峰、郭志宏,被上诉人益阳华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剑毅、陈亮与被上诉人益阳市鸿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庆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贾云卫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