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正鸿、侯丽红、唐四清、张秀清、邱文胜、胡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赵正鸿,侯丽红,唐四清,张秀清,邱文胜,胡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周晓伟,行长。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委托代理人唐佐,男,汉族,该行资产保全部保全员。被执行人赵正鸿,男。被执行人侯丽红(系赵正鸿配偶),女。被执行人唐四清,男。被执行人张秀清(系唐四清配偶),女。被执行人邱文胜,男。被执行人胡莉(系邱文胜配偶),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正鸿、侯丽红、唐四清、张秀清、邱文胜、胡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和执行费2714.5元,上述总计627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正鸿、侯丽红、唐四清、张秀清、邱文胜、胡莉的银行存款62714.5元至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支行广场分理处580760347344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