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金丽诉张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丽,张军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何金丽,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鹏君,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瑞,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馨,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丽诉被告张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