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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荣,梁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向桂荣。被执行人梁元强。向桂荣与梁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梁元强支付向桂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225元。因梁元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桂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元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000元及诉讼费1225元。被执行人梁元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桂荣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000元及诉讼费1225元,同时,还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773元,以上合计589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元强银行存款5899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燚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