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树元与常加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元,常加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唐树元,个体。被告常加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树元诉被告常加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尔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树元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树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树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钰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