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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玉英与詹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英,詹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吴玉英,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詹海兵,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英诉被告詹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英撤回对被告詹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吴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