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