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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范凤鸣与范伟、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凤鸣,范伟,于利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范凤鸣,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范伟,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利军,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凤鸣与被告范伟、于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凤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范凤鸣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