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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淑艳、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淑艳,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淑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书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书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玉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都铁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淑艳、张书刚、张书德、石玉成、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