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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占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山路。负责人:何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超、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法定代表人:刘克胜,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忠实,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占申喜,男,住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委托代理人:汪秀峰、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德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何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