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行初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流县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县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60号原告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曾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瑞建,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勋公司)与被告双流县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华勋公司以与双流县规划管理局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华勋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英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