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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雷某甲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雷某甲于2013年3月,因修建房屋,未征得张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张某甲梭罗垭(小地名)自留山上用斧头砍伐杉树21株,采伐后未及时运走,由张某甲将所采伐林木卖给沿渡河镇石东坡村3组的杨某甲。现场勘查林木伐桩地径检尺,共21株,活立木蓄积3.953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蓄积计算说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检尺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木所有者许可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采伐立木蓄积3.95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雷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雷某甲盗伐的立木蓄积3.9539立方米林木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斧头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