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字第196号申请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宜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必勤,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200053/21774596、出票日期2013年5月1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背书人浙江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