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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大林与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林,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周大林,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光,重庆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歇马村,组织代码不详。执行事务人王永常,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林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石牛沟矸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周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