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铁岭天维公司与辽宁凯德公司承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勋,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铁岭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马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生效裁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并非基于上诉人施工内容不合格,构成根本性违约。该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之处,也不是被上诉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原审法院应对上诉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是否合格,因质量问题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进一步查明,以此确定被上诉人应否给付上诉人工程款及工程款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退还给上诉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张景振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