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审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薛勇,岑小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晓武。委托代理人邵丽英、周素静。被执行人薛勇。被执行人岑小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薛勇、岑小欧缴纳社会抚养费95024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作出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薛勇、岑小欧缴纳社会抚养费95024元。2013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薛勇、岑小欧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作出温瓯新计生征字(2013)第013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新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