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静,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